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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来宾人数在5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与来宾人数应按1:2比例掌握。来宾人数超过5人的,陪餐人数与来宾人数应按1:3比例掌握。

  第九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审批报销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每接待一批客人应提前制定接待方案,填写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分管负责人审批。接待费用凭发票及《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销。

  非定点接待单位的住宿发票不得报销。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开支并专项反映,财政不另行安排。

  按照规定在经营性场所接待的,每接待一批客人结算一次,不得将不同批次客人的接待费用混合结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公务接待内部监控措施,建立接待费定期公开制度,在适当范围内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加强民主监督。经办人员应每季度将接待费支出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总接待批次、人数等,向单位领导班子汇报一次。

  公务招待费用开支实行“一枝笔”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严禁铺张浪费,严禁以接待为名购物送礼或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虚开发票和用公款接待私客。

  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按违犯财经纪律处理。情况严重,涉及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开支和接待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不定期抽查。审计部门应将接待费支出作为审计工作的专项项目,在单位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代管财务单位接待经费开支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定点接待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和合同的规定,提供周到、规范的服务,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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