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办 [2O04]63号)
各区委、区政府, 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4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防止用公款大吃大喝,规范支出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中纪发电[200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安排在内部接待点住宿、就餐。
市民中心餐厅、食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职工餐厅为内部接待点。
第四条 无内部接待点或内部接待能力不足时,可安排在经营性的宾馆住宿、就餐。
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在各区确定3-5 家宾馆作为公务接待点, 每年招标一次。市财政部门负责招标组织工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招标结果,自主选择接待点。
在市民中心办公单位的公务接待,可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接待地点。
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因住宿费用过高客人无法报销的,由客人按财政部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进行结算,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 客人在深期间,由接待单位按标准宴请一次。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宴请标准最高限额为(以来客带队人级别为标准):厅局级每人每餐200元(不合酒水,下同),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每人每餐150元。
公务餐最高限额每人每餐60元,工作餐最高限额每人每餐30元。公务餐和工作餐提倡实行自助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