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价格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费用负担,根据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并对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和材料费用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和规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降低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配血收费。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医疗机构配血项目收费标准和储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具体规定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规范执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项目、分解收费及违规加收材料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和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5日起执行,血站和医疗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采供血机构服务项目价格
2、医疗机构血型与配血收费标准
3、血液透析、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