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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7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1998〕256号)。
  18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353号)。
  18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委办发〔1998〕7号文件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8号)。
  18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函〔2003〕14号)。
  18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3〕144号)。
  18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42号)。
  18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04号)。
  18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5〕116号)。
  18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40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9件
  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资合作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重地税函〔1995〕127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53号)第二条、第四条。
  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技术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383号)第二条。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23号)第一条。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404号)第三条。
  6.《关于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367号)“一、关于住房补贴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部分。
  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170号)第四条。
  8.《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72号)第一条“(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9.《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0〕19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鉴于营销员取得收入需发生的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已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及附加,在计算个人劳务收入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收入×20%-800元;应缴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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