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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2005年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四)证书。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统计上岗证》。

  (五)现在统计岗位,已取得统计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已取得统计人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经审定,可直接申办统计上岗证,同步参加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合格,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

  (六)经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计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应按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粤价函〔1999〕184号、深物价〔2001〕1号、深价管函〔2004〕8号标准执行。培训资料费每人690元。

  各区统计局要把做好认真细致的宣传动员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施计划,确保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要求。统计继续教育贯彻“扩大人员、健全机制、联系实际、突出实效”的原则。要提高对统计继续教育终身性、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

  (二)对象。全市范围内,凡在2003年(含2003年)以前取得《统计上岗证》的统计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

  (三)内容。2005年统计继续教育学习科目为《基层统计报表实务》。

  (四)经费。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经费来源按“以教养教”的原则,以收取培训费为主。

  收费依据同岗位培训,培训资料费每人295元。

  (五)考核。凡按规定参加全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统计人员,将学习、考试结果登记在本人《统计上岗证》有关项目内,作为《统计上岗证》年检的内容之一。

  三、2005年统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我市实际,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这两项工作可同时开展,计划于2005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培训考试任务。

  2005年4月-5月,为两项工作报名时间,各区统计局将所需教材数、学员名册报市统计局培训中心;6月-8月全面开展培训学习;9月市统计局组织考试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10月各区统计局务必将试卷送市统计局;11月市统计局完成有关工作;12月10日前各区统计局报统计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材料,以便下一步工作正常进行。

  四、报名地点、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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