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2005年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驻深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及《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人发〔1997〕52号)、
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统字〔1998〕230号)、《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统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圳市统计局决定2005年在全市开展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一)对象。《
统计法》第四章第
24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按照此项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在统计岗位上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中,未取得统计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不具备统计专业中专学历,又未参加过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的人员,可参加当地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
凡是拟从事统计工作属上述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学习、考试,获取统计上岗证。
(二)内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学习科目为:《
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与统计实务》、《统计电算化》三科。学习采取自学和面授相结合的办法。
(三)考试。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实行考试制度,这是保证和检查学习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统计人员是否达到岗位专业知识基础要求的主要依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市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三个半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