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统计局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队、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为今后开展办公自动化创造必要条件,根据《深圳市统计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深统通〔2003〕68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局公文处理有关内容和运转环节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使用《深圳市统计局发文稿纸》的有关要求
1、我局签发的公文均需填写、使用《深圳市统计局发文稿纸》。发文时拟稿人应使用《深圳市统计局发文稿纸》电子版,填写并打印“标题”以上除“文件编号”的各项内容。原发文稿纸不再使用。其他请示、报告等事项仍使用《深圳市统计局内部审批表》。
2、拟稿人在文印室排印出文稿清样后,负责校对清样并在《深圳市统计局发文稿纸》“校对人”一栏中签字,对文字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
3、拟稿时,已经在《深圳市统计局发文稿纸》上填写的各项要素(如主送、抄送、主题词、拟稿人等)无需在正式文稿中打印出来。
二、关于内部收发文处理流程的调整
1、原则上呈送局长的公文由办公室(机要室)负责,每个工作日上、下午各一次。副局长的公文流转程序不变。
2、平行、上行及重大事项发文经办公室(文秘室)核稿后须由办公室分管主任核签。
3、公文印制后,电子文档由文印室负责交机要室存档,不再由拟稿人提交。不经过文印室印制的公文,仍按照原办法由拟稿人提交机要室存档。
4、办公室将在每季度初催促补交上季度应存档公文、公文原件、电子文档。
以上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办公室。
附件:1.《深圳市统计局发文稿纸》样式
2.《深圳市统计行政机关内部发文处理工作流程》(略)
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1:
深圳市统计局发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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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稿 │ │拟稿人 │ │ 拟稿 │ │
│ 单位 │ │ │ │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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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 │ 〔20 〕 号 │ 秘密 │ │
│ 编号 │ │ 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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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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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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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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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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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
│ (正文 │ │
│ 附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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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 │5 │校对人 │ │
│ 份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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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 │ 办公室 │ │
│核 签 │ │ 核 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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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签(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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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 │ │
│ 导 │ │
│ 签 │ │
│ 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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