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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0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130号)补充意见废止。

  10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13号)补充意见废止。

  10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296号)附件2第十四条

  1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1999〕330号)补充意见废止。

  10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37号)补充意见废止。

  10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7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06.《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95号)第一条、第二条。

  107.《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11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0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30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0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14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148号)补充意见废止。

  11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七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15号)补充意见废止。

  11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171号)第一条、第二条

  113.《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报告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2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1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224号)补充意见废止。

  11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份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233号)转发(国税发〔1998〕122号)第三条。

  116.《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237号)补充意见废止。

  11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发〔1998〕238号)补充意见废止。

  11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299号)第一条、第二条。

  11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44号)第二条第(三)款“我市发票专用章由由市局指定厂家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发票专用章。各局接文后,立即对本辖区内用票单位及个人进行统计,并将花名册(格式附后)于5月1日前报市局,以便抓紧时间制作并投入使用(有的单位需要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其应在发票专用章的后面加上阿拉伯数字)”。第二条第(四)款“对以后零星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及个人,仍由各局汇总后,报市局统一安排刻制”。第二条第(五)款“各局按雕刻厂家的实际价格在统计时先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将款收齐,雕刻厂将发票专用章制作完工后,统一送到各局,各局验收后付款”。

  12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93号)补充意见废止。

  12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23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2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23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继续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1998〕144号)转发(国税函〔1998〕3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1998〕167号)第二条

  12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函〔1998〕188号)补充意见废止。

  126.《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函〔1998〕192号)转发(国税函〔1998〕5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7.《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8〕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2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258号)补充意见废止。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重国税发〔1997〕22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3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235号)补充意见废止。

  1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2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附件1-3。

  132.《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基本程序〉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283号)第二条、第三条。

  13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3号)第一条、第二条、附件1、附件2。

  13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2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3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72号)第一条、第二条

  136.《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国税函〔1997〕243号)补充意见废止。

  137.《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重国税函〔1997〕20号)补充意见废止。

  13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21号)补充意见废止。

  13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259号)补充意见废止。

  14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80号)补充意见废止。

  141.《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106号)第一条、第二条。

  142.《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139号)第二条、第三条。

  143.《四川省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天燃气的查补税款人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15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44.《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19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24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46.《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296号)转发(国税发〔1996〕155号)第四条

  1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305号)转发(国税发〔1996〕166号)第一条

  14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333号)第一条、第二条

  14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38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50.《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交叉稽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56号)第一条、第二条。

  151.《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5号)第一条、第二条。

  15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11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5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253号)补充意见废止。

  154.《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4号)补充意见废止。

  155.《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关于印发定点金银首饰批发业务单位名单的通知》(重国税函〔1996〕110号)补充意见废止。

  1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重国税函〔1996〕114号)补充意见废止。

  157.《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366号)补充意见废止。

  158.《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分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391号)补充意见废止。

  1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426号)补充意见废止。

  160.《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先征后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15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170号)转发(国税发〔1995〕030号)第五条

  1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205号)第一条、第二条

  163.《转发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64.《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30号)第一条、第二条。

  1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31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323号)第二条

  1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期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33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35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375号)第一条

  1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376号)转发(国税发〔1995〕132号)第一条、第四条

  17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397号)第二条。

  172.《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4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7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4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74.《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四川省汽车销售专用发票和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45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5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527号)转发(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二)款“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第一条款(四)款“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一条第(五)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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