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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7.《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51号)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54号)第二自然段“对“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间、审核报批程序及其应报送的资料,仍应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税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由基层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核,再由市局转报总局审批”。

  3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91号)第一条、第二条

  4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227号)补充意见废止。

  4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43号)第二条

  4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通知》(渝国税发〔2003〕85号)转发(财税发〔2002〕70号)第二条

  4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92号)第一条、第二条。

  4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17号)第二自然段“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严格审核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栏注明“公司制创投企业”或“非法人制创投企业”。

  46.《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发〔2003〕18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7.《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249号)补充意见废止。

  4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4号)补充意见废止。

  4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140号)补充意见废止。

  5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46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条第(二)款“对生产企业申报的视同自产出口货物,主管退税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做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对工作。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确认后,主管退税部门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明细表》上准确签注如下意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第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因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专用税票)而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应按规定在当期或下期应缴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当期未抵减完的预缴增值税税款,不得计入留抵税额参与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665号)补充意见废止。

  5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接收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66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5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推行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67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5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672号)第三条、第四条

  5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82号)补充意见废止。

  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53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57.《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3〕13号)第二条、第三条

  5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国税明电〔2003〕1号)第三条第(一)款“专用发票的发售,要坚持严格履行各种规定手续、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按规定填写专用发票领购单,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上登记的数量要与税网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分户售票帐上登记的数量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供给专用发票”。第三条第(三)款“专用发票的发售要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限量发售,超限量发售专用发票要有分管局长签字”。

  5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3〕4号)第一条、第二条。

  6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3〕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6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期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3〕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6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49号)转发(国税发〔2002〕9号)第十八条。

  6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6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10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6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1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66.《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44号)第一条。

  67.《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8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6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2〕546号)第二条第(三)款“商业、物资零售企业使用自制的购物缴款单,必须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加印发票号码,报税务机关审批印制。企业可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提出印制式样要求”。

  6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2〕10号)第一条

  7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渝国税明电〔2002〕1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附件。

  7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查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2〕1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7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2〕2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附件2、附件3。

  7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有关准备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2〕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7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1〕161号)第一条、第二条。

  7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征税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1〕187号)第三条第(三)款“被代征纳税人的业务处理”。附件。

  76.《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1〕20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批复的通知》(渝国税函〔2001〕197号)转发(国税函〔2001〕248号)第二条

  7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通知》(渝国税函〔2001〕245号)第一条

  7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1〕47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8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渝国税函〔2001〕509号)补充意见废止。

  8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函〔2001〕81号)第三条第(二)款“质量考核方面,按“七率”百分制考核。具体为:考核指标依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即考核“征管七率”,分别为登记率(分企业与个体)、申报率(分企业与个体)、入库率(分企业与个体)、申报准确率、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与金额)、欠税增减率、处罚率(按户次与金额),指标具体涵义、计算公式、指标口径以《业务规范》为准,评分依照《暂行办法》附件二执行。其中申报率、入库率、申报准确率三项指标实行分月报表,分月打分,全年简单平均计算年度得分;登记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四项指标实行分月报表,全年一次性考核。《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渝国税发[2000]59号)文中的征管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8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渝国税函〔2001〕3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8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7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工作情况的通报暨存根联采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1〕14号)补充意见废止。

  8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1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8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13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86.《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1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87.《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157号)补充意见废止。

  8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158号)转发(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条、第六条

  8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20号)第三条、第四条

  9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2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9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143号)补充意见失效。

  9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渝国税函〔2000〕182号)第一条、第二条。

  9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征函〔2000〕2号)第一条

  9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9〕12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9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1999〕14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9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1999〕145号)第三条

  97.《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1999〕192号)补充意见废止。

  98.《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9〕30号)补充意见废止。

  99.《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发〔1999〕8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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