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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广告和50平方米以上高杆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户外广告的发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当自设置批准之日起45日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审批自行失效,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
  (二)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
  (三)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第二十四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不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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