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十九条 区(县)收到参保金缴款凭证后,向缴费院校、居民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计算保险年度。
2007年保险年度从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
2008年筹资时,一次性筹集当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资金。
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保险年度。
城镇居民从当年缴纳参保金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的年龄按照截止筹资当年10月1日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和身份证记载为准。
第二十二条 18岁以下中小学生(含超过18岁的在校生、婴幼儿)按户籍所在地缴纳参保金。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家庭和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缴。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向区(县)经办机构提交代缴对象名单,并将其个人承担的参保金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按代缴标准划拨到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统一汇缴市经办机构、县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合资、独资、民营企业为其职工家属、子女代缴全部或部分个人参保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下而上逐级到位。
第二十六条 筹资时间。2007年,城镇居民收缴参保金时间为8月1日-8月31日,大中专院校学生收缴参保金时间为9月1日-10月20日。
2008年起参保金的收缴时间统一定为每年的9月1日?10月20日,收缴下一年度参保金。
第二十七条 基金分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建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按原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一)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5%,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20%,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
(三)风险储备基金, 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其他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若当年使用风险基金,则在下年补足;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运行一年后,根据评估结果,予以适度调整。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专业银行,设立专用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药费用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