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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5、推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6、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7、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并及时上报;

  8、定期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运行情况等。

  (二)市委宣传部

  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舆论监督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医药价格监督管理。

  (四)市财政局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2、依据省政府规定,安排本级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向上级财政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监督区(县)财政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3、合理安排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五)市民政局

  1、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资助其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确定并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单。参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七)市教育局

  积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人数及相关数据核定等工作。

  (八)市公安局

  配合做好城镇居民人口数据、户籍审定、核定等工作。

  (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对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助。

  (十)市审计局

  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十一)市统计局

  核定和提供全市城镇居民人口数据。

  (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与管理。

  (十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

  研究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审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内设机构,指导、协调各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编制工作。

  (十四)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积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十五)市总工会

  组织各级工会组织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等工作。

  (十六)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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