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管理中心职责:
(一)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拟定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发展规划;
(三)指导区(县)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
(四)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七)负责调查、总结和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 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管理制度和有关规范,制定具体措施;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负责审核、支付参保居民的医药费用;
(七)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八)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九)负责调查、总结和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负责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在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参保居民参保金的筹集工作;
(三)负责表、册、账、证的登记和管理;
(四)负责向上级反馈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五条 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卫生局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2、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规章制度;
3、对经办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4、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和提供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