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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二十九)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七、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十)引导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发改委、经委、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三十一)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安全奖励。

  (三十二)加强与本地区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联系,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建立安全生产人才库,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人才支持。

  (三十三)加强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成立安全生产协会,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行政审批与安全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服务体制。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切实做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咨询服务、宣传培训、调查研究、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行业自律等工作。

  (三十四)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安全社区”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车间、班组建设和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台阶。

  (三十五)实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执法水平。

  (三十六)健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市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督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检查督查活动由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县和市直部门要自觉接受督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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