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建立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对在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省、市锁定的较、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改责任、资金来源和监控方法,督促事故隐患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隐患整改的督查工作,确保整改到位达标。
(二十六)认真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格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据《
安全生产法》、《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严肃行政责任追究,加强对煤炭、非煤炭矿山资源开采的安全监管。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等法定手续不全的非法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倒卖炸药或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八)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向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手续,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
行政许可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业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