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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

  (二十)各级政府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按照“规范设置、提高权威、理顺关系、强化职能”的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开展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市和区县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三级机构四级监管网络。

  (二十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对各级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和考核。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装备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保证统计数据、事故报告及时准确。

  (二十三)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整合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市、区县、生产经营单位每年都要进行两次以上应急救援演练,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 突出抓好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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