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费用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十四)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转作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风险抵押金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的安全隐患,剩余部分返还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比例和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约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相关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六)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十七)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强化现场监察,防止其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消除在安全生产技能上存在的事故隐患。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岗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亲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事故伤亡赔偿金,依法加大对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