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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八)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事前执法与事后查处并举,做到公正、合法、严明。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部门,要落实审批责任制,审批前严格把关,审批后严格督查,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在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九)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奖惩、危险作业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事故报告和处理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卫生监测,做好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重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统计分析、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事故管理的基础台帐。

  (十一)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使用标准化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要加强对在役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十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至少每半年向所在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监控情况。要定期对较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和组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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