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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统计”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均要通过严格审核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四、信息上网程序

  第十二条 市局各处、室、队、中心,各区统计局及时向市局办公室提供所辖栏目信息,重要或紧急信息随时送审及时发布。拟上网信息应按以下程序核发:

  (一)市局各处、室、队、中心拟上网的“领导讲话”、“文件通知”应先填写《深圳市统计局内部审批表》或《深圳市统计局发文稿纸》,由部门负责人核签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上网的信息应由本部门经办人对上网信息进行最终复核,重点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无误,附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审批手续完备的公文类上网信息,除有特殊要求外,由各部门经办人把相关的电子文档交到文印室负责人,由文印室通过电子邮件把最终复核的文档传输到office@sztj.com,确保电子文档的信息与局统一对外提供、上报、出版的同类资料保持内容一致,杜绝错误、遗漏、重复、数据丢失等现象。

  (四)市局各处、室、队、中心拟上网的工作信息(“统计动态”),仍需填写《深圳市统计局内部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核签后即通过“信息报送”邮箱(xxbs@sztj.com)报局办公室上网。各区统计局提供的工作信息(“统计动态”)由其单位领导核签后即通过“信息报送”邮箱(xxbs@sztj.com)报市局办公室上网。

  (五)办公室上网操作员对各单位拟上网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编辑并在24小时以内完成发布。上网信息电子文档要严格统一格式。文字信息:正文、宋体、五号、行距20磅;表格及图表:宋体、小五号、行距0.75厘米。

  (六)各部门经办人在把电子文档交付办公室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在相应的网站上对该文档进行检查,以防错误、遗漏、重复、数据丢失等现象发生,如一旦发生错漏即告知办公室予以马上纠正。

  (七)凡上网信息底稿原件及局领导签发单必须保留一年,以备核查。

五、保密及病毒防治

  第十三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及《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传递和发布。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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