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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制度,在预防、化解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引发的矛盾排查调解工作。对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重点,要做到定期排查、及时发现、重点调解;对于仅靠调解组织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以司法所为工作载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调处解决矛盾纠纷;对于因行政争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各地区的调解组织要耐心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于在排查调解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中发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提出建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对调解组织的考核内容,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健全制度,确保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落实。

  (一)主动接受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及义务的文件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本地区本系统年终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三)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使行政争议得以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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