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1、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主体必须适格,以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继续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制度,没有取得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城市管理领域执法水平。
3、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以收费、罚没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来源。严格执行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彻底纠正给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设定罚没、收费指标做法。
4、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青海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使行政执法卷宗归档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以检查、抽查、互查等方式进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5、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职权,依法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或者依法组织听证。
6、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追究制。
(五)加强县(区)、乡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市政府将抓紧制定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建设法治政府标准,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切实解决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保障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发挥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工作人员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要兼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