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1、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策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都不能干预,确保政府集中力量,把政府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对确需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要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管理权和决策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决策权的模式,打破过去政府部门职能重叠交叉、力量分散的决策格局,做到一项事务或者相同相近的事务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决策。上下级政府、条和块的决策权力要有所区别,该“条条”决策的事项,“块块”不要干预。在政府内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集体,行政首长的决策权力,规定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实际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和条件,完善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做到行政决策事项要公开,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对行政决策的社会效果要进行跟踪,搜集社会对行政决策的评价,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
2、建立和实行行政决策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三)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中,要始终坚持维护法制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从源头上解决可能产生的行政争议。规范性文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行 “四级备案、三级审查”。要把规范性文件的重点转移到审查上来,在审查中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与WTO规则相违背的以及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纠正,避免引发行政争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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