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7〕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切实把《纲要》落到实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在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真正把《纲要》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纲要》的贯彻和落实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其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纲要》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青政〔2007〕14号)及《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宁政〔2007〕113号)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纲要》卓有成效的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