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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06]1787号)


各省辖市并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步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 [2006]975号)的学习、贯彻和宣传工作,提高认识。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全面、规范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的认识,全面落实成本监审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搞好成本监审工作。二是要搞好宣传工作。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成本监审的重要意义、成本监审的具体规定、本地成本监审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果,扩大成本监审影响,接受群众监督,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三是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成本监审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责任大,各地要重视成本监审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在工作中要适当安排学习时间,规定学习内容,提出具体要求,逐步提高业务素质,建立专家型成本监审队伍,确保成本监审工作质量。

  二、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保证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开展。一是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九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的规定,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把关,做到未经成本监审调定价项目,不签字、不调价。二是严格按照《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扩(豫计价调 [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权限内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确因工作需要,需委托下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的成本监审项目,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成本监审。暂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含县级市)的成本监审工作,由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三是成本监审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价格成本监审证”的,不得从事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四是非成本调查机构不得从事成本监审工作,更不得将成本监审职能社会化。五是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规定的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任何地方不得随意改变。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文本格式要规范,内容要符合规定,不得随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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