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新文件代替)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价[2002]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保证把政府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收取学费、杂费、电教教材代办费、住宿费等,要严格按照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6]第021号)和《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269号)等文件执行(见附件),不得擅自变动其收费标准。
二、政府核定计划外招生收费和捐资助学的管理,仍按郑州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高中在政府核定计划外招生收费和捐资助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教[2000]30号)执行,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任何学校不得与入学挂钩,强行向学生收取赞助费、集资费等。
三、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向城市中跨学区入学的学生和非城镇户口到城镇入学的学生收取的借读费,要严格按照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整顿、规范郑州市中小学校收费的通知》(郑教计[1995]9号)执行。任何学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各中小学除上述收费及代收的书、作费(期末多退少补,并张榜公布)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及摊派、推销各类商品和搭配推销国家规定外的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对学生使用任何名目的罚款。
五、各中小学在执行上述收费前,应先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或不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按乱收费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