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甬教政〔2007〕21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级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
近段时期以来,部分民办学校(包括培训机构,下同)未经市级审批机关备案,擅自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有的民办学校未经学校审批机关备案,擅自向社会散发招生简章,有的广告和简章含有不实之辞,具有误导倾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办教育招生秩序,损害了受教育者的权益,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工作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
广告管理条例》、《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前,应将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各级民办学校在市级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站、户外广告等市级媒体(以下简称市级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由我局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事前必须报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经我局备案并取得广告备案登记号的招生广告,才能在市级媒体上刊播或向社会发布。
二、为方便各级民办学校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我局在宁波民办教育网和宁波教科网上开通了网上备案通道。从发文之日起,各级民办学校(包括外地民办学校)在宁波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由我局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都可以通过网上备案通道履行备案手续,同时,我局继续办理书面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流程见附件)。通过我局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在宁波民办教育网和宁波教科网“广告备案”栏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凡通过我局网上备案的招生广告,民办学校可以将“广告备案信息表”打印后直接到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办理刊播业务。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在认真审验后予以发布。
三、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必须是全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时,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号作为广告(简章)内容同时发布。市教育局的广告备案登记号样式为“甬教广备〔200×〕××号”。民办学校不得发布未经备案和未取得广告备案登记号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发布已经逾期失效的招生广告(简章)。未经学校审批机关同意,民办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已备案广告(简章)的内容和备案登记号。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如确需更改,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