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象、范围和内容
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指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并利用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登记资料和统计调查资料定期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基本单位调查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更新维护的基本信息内容具体包括名录信息、主要属性和主要数据三个部分:
1、名录信息是指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2、主要属性是指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以及法人单位与其所属的产业单位的关系;
3、主要数据是指从业人员、资产、经营性单位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性单位支出等。
三、方法和要求
(一)方法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联合发文的要求,我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的方法是:
1、从2006年起,我市市、区两级的编办、民政、国税、地税、工商、技监等部门,每年的1月底前和7月底前向市、区同级统计部门各提供一次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单位名录资料(即J410表),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2、市统计局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及市各有部门提供的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单位名录资料后,进行分区切块,并将分区数据库在三个工作日内下发各区统计局。
3、各区统计局应将市统计局分解的和本区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J410表)认真进行整理、分析。对提供的基本单位名录在补充行政区划代码后,按新增、变更、注销三类单位来处理:①、对于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单位的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向其布置101-1和101-2表,并进行调查登记、审核和数据处理等工作;②、对属于注销的单位,应将其在名录库中删除,同时建立注销单位记录库;③、对于变更信息的单位,应与名录库仔细对比,通过电话或直接发表调查的方式核实其变更的内容,然后再对名录库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如果在名录库中找不到的单位,则作为新增单位处理。各区级统计局在通过上述工作后,进行并库、审核、剔除重名重码和质量验收等工作,由此形成新的区级基本单位名录库。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最新的区级基本单位名录库上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4、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在接收了各区统计局上报的区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后,将各区的数据库合并,汇同市、区相关统计专业进一步核实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的(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单位,并经过汇审、剔除重名重码和质量评估后生成全市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于每年的4月10前和9月30日前报省统计局普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