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盲、聋哑、培智)教育学校及特教班的“一费制”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其中,杂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杂费限额;课本和作业本费用标准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涉及的其他收费问题
1、借读费
对城市中超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校招收范围就读的学生,应按规定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按学期交纳,不得一次性收取。借读费标准按现行规定小学每生每期130元,初中每生每期300元,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杂费。
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2、住宿费
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学生宿舍),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利用社会资金新建的学生宿舍,要本着合理弥补成本、不得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其收费标准为:县级市区(县城城区)每生每期不超过100元,省辖市市区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住宿条件和人均面积核定。学生住宿应遵循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住宿,不得向不在校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学校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代收性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可向参加活动的学生代收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其费用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学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三、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确保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需要,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地各学校要继续对学校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一费制”外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和取暖的学校,要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切实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学习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