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费制”标准中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家确定的“一费制”杂费包含内容,我省“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取方式,由原来将部分收费项目在杂费外加收,改变为将相关收费均纳入杂费范围之内,即杂费标准包含了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根据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和取暖情况,按照“一费制杂费标准=原杂费标准+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取暖费用”计收。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的杂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凡不具备条件的,必须从杂费标准中扣减相应的费用,即不具备信息技术教育条件的,从“一费制”杂费标准中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具备取暖条件的,从“一费制”杂费标准中扣除取暖费。相关费用扣减后,学校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相应予以降低。
1、信息技术教育费
我省信息技术教育收费的范围,由现行的试点市、县学校扩大到城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收取对象为小学四至六年级和初中一至二年级学生。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应按规定配备计算机和相关配套设施,按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开足课时,并保证学生上机操作。信息技术教育配备验收标准见附件。
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教材两项费用,费用标准为小学四至六年级每生每期30元,初中一至二年级每生每期40元。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用的学校需经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方可将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为杂费的一项内容收取,验收不合格者须扣除此项费用。
2、取暖费
“一费制”杂费标准中包含的取暖费用,区分不同地区和情况分别确定。取暖费用标准为:县级市市区(县城城区)学校利用空调取暖的每生每期15元;省辖市市区学校利用管网或冷暖空调在冬、夏季节为学生提供适宜条件的,郑州市每生每期30元,其他省辖市每生每期20元。各地在核定学校“一费制”具体标准时,要认真审核取暖条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相应标准予以扣除。
3、课本费
“一费制”中的课本费用,是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课改实验年级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确定的。非课改实验年级课本费,应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减,“一费制”标准也相应予以降低。课本费标准按照小学一至三年级、四至六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各学期平均计算。不同年级(学期)课本费存在差异,学校所收课本费各年级(学期)统一调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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