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详细地址:企业单位所在省(区、市)、地(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企业开业时间:按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2)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
(3)筹建单位免填。
主要业务活动:按实际的业务活动由企业填写。如果企业从事的不仅是一种业务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填写。主要活动可按其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确定。
行业类别代码:由调查队人员根据所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小类填写。
控股情况:按照调查表中列出的控股情况,在合适的方框中打“√”。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非公有控股经济是指国有或集体绝对或相对控股之外的其他控股经济。
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01)全部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期末人数。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其它人员。
(02)全部营业收入:指企业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03)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的收入。
(04)应交税金:指企业报告期内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总和,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根据会计损益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以及其他会计明细表中有关项目归纳填报(注意是应交数)。
(05)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报告期应交的所得税。
(06)上交的各种费用:指企业报告期内实际交纳的工商管理费、税务代理费、年检费、消防费、卫生费、联防费、绿化费等。
(07)营业利润: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08)工资: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提取的应付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工资不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可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填列。
(09)福利费: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 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提取的福利费不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或不提取福利费,而是直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其福利费可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分析填列。不包括企业按净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本期发生额。
(10)保险费:包括劳动、失业保险费和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劳动、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休、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包括支付离休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失业保险基金。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果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则不包含在此。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11)本期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由于有形或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的价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算),根据会计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金额”栏取得。
个体户调查表
一、个体户基本情况
个体户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个体户,填写主要经营活动名称。
业主姓名:此表中的业主姓名应和个体户名单中的业主姓名一致。
联系电话:能够与业主联系的电话。
是否业主回答:如果调查时,是业主回答的,则填写1; 如果是其他人回答的,则填写2。
主要业务活动:由调查员按实际的业务活动填写。如果不仅是一种业务活动,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判断。
根据个体单位成立时的主要业务以及近几年的业务活动情况来判断。
可根据每一种活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来判断。
行业类别代码:由调查队人员根据所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大类填写。
开业时间:按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按实际开业时间填写。
合并的个体户,按合并前主要单位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分立的个体户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
报告期营业时间:指在报告期内实际营业的天数。
二、个体户主要经济指标
(01)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在个体户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平均数。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和外雇人员。计算方法:个体户经营淡季外雇人员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加上个体户经营旺季外雇人员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然后除2。
(02)外雇人员:指在报告期内个体户所雇佣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
(03)外雇人员平均每人每月薪金:指外雇人员因提供各种服务从个体户中得到的各种形式的薪金。包括个体户支付给外雇人员的现金收入;也包括个体户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雇员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的实物收入,还包括个体户为外雇人员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生产单位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劳动、待业、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费。若业主免费为雇员提供住宿和饮食,则要折合成现金计入外雇人员薪金中。按每人每月平均薪酬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