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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第八条 在“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传输经数字签名和加密的已核销数据时,经外汇局与国税局协商同意,可采取应急措施,即采用盘片形式由国税局指定专人签收未经数字签名和加密操作的电子数据,并由企业向主管国税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主管国税局凭此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九条 出口已核销传输数据应遵循信息安全保密原则,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外汇局和国税局不得随意使用和对外披露。

  第十条 外汇局和国税局对本单位的系统技术维护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外汇局和国税局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管理要求,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将按照友好协商原则处理解决。

  附件A
  编号:

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样式)

  :
  你公司   年  月  日向我局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中,收汇核销单编号:
  等共   条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外汇管理机关提供的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对比相符(详见附表)。
  对上述情况如有异议,请执本通知书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查询手续。并在本通知书送达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逾期我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上述出口收汇核销单涉及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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