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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之间通过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实现企业出口已核销电子数据(下简称已核销数据)安全认证专线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

  第四条 外汇局每日业务结束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台定时自动生成已核销数据文件。外汇局指定业务人员于次日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下载已核销数据文件(包括未逾期核销单核销数据和逾期核销单核销数据),按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处理后,转入外汇局端的“出口收汇已核销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简称“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进入“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对已核销数据文件(明文)执行数据签名和加密操作,系统自动生成报文(附有数字签名的密文),并将报文传送到外汇局通讯服务器。

  第五条 国税局指定业务人员通过身份认证进入“安全认证传输系统”从外汇局通讯服务器接收报文,并对报文进行解密和查验数据签名,认证已核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认证成功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制作经过数字签名和加密的电子回执回传外汇局,内容包括接收信息确认标志、操作人、日期和交换数据(明文)。

  第六条 各主管国税局根据接收到的出口核销电子数据,按规定为企业办理退免税。如超过国税局规定的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国税局仍未收到外汇局传输的企业相关电子数据的,各主管国税局应定期进行清理,并向企业出具纸质《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A),企业在收到“查询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纸制《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见附件B),逾期未能提供“核销证明”的,将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七条 企业凭“查询通知书”向外汇局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局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并在出具“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已核销的,外汇局应及时与主管国税局联系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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