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36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试点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出口已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明确出口收汇已核销数据的传递管理要求。
二、为做好试点工作,本市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仅限于经外管局批准同意实行网上收汇核销的企业。按《通知》要求,选取本市9户出口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见附件3),待这部分企业试点成功后,再逐步扩大到本市已应用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其余出口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略)
2.上海市企业出口已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3.试点企业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2
上海市企业出口已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简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手续,根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文)、《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7号文)、《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及《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经函[2005]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