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费〔2006〕2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市电教馆: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供给体制,县级市市区(县城城区)、上街区、郑州矿区执行“一费制”的小学、初中由当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确定;郑州市市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执行“一费制”的小学和区属初中,由各区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市属学校由市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小学四至六年级、初中一至二年级收取的电教教材代办费合并到信息技术教育费,在杂费项目中列支。小学一至三年级、初中三年级不再收取电教教材代办费。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共同组织对规定范围内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按照《河南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信息技术教育配备与验收标准》进行逐个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增加杂费标准。
三、各学校利用管网或冷暖空调在冬、夏季节为学生提供适宜条件的,经验收合格的,按文件规定可以增加杂费标准,但是必须明确公布开启设备的时间。
夏季为5月15-9月15日,冬季为11月15日-下年3月15日(利用空调设备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盲、聋哑、培智、工读)教育学校及特教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用标准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另行核定。
五、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列入教学计划、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后,可向参加活动的学生代收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活动天数和费用水平具体核定。学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