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二、财产损失
(一)审批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2000万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审批,2000万以上的由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度及本年度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及各种损失认定对应的材料。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三、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71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二)审批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2.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申报表;(6)符合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十四、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市政府授权。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申请应提供的材料:(1)纳税人申请;(2)财务报表;(3)纳税申报表;(4)房产证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及请示(由区县局报送)。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申请应提供的材料:(1)纳税人申请;(2)财务报表;(3)纳税申报表;(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及请示(由区县局报送)。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六、资源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市政府授权。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申请应提供的材料:(1)纳税人申请;(2)财务报表;(3)纳税申报表;(4)有权部门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及请示(由区县局报送)。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七、城市房地产税困难减免
(一)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局初审,由市局核定后送市政府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年限、金额等;
(2)纳税人基本情况;
(3)减免税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4)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企业(公司)章程。
(三)审批时限: 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市政府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