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企业所得税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乡镇企业证书。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八、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九、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3)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地方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证明;(5)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对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证明;(6)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与安置的职工新的劳动合同。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
八条,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国税局或者地税局根据征管范围分别行使审批。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3)税务机关基期年度所得税汇算检查表;(4)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5)市经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
(一)审批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区县(自治县)的,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区县(自治县)的,由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2)上年度及本年度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3)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计划提取管理费用明细表、增减说明材料、提取管理费各子公司的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