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应提供的材料:(1)军队转业、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相关证件;(2)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一年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以后年度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备案审核。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主营业务销售明细表;(5)凡难以界定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十三、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四、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五、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相关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