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年度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
(7)《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
(8)《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
(9)《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10)《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11)残疾人联合会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12)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13)残疾职工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14)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15)残疾职工上岗考勤记录;
(16)《单位安置残疾人申请减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月度审核表》。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八、下岗再就业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的减免税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局的,由企业核算地的区县(自治县)地税局上报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1)减免税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企业:(1)减免税申请;(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从上、下半年中分别任选一个月工资表);(7)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8)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完整复印件;(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九、教育劳务收入减免税
(一)审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区县教育部门管理的教育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市级教育部门管理的教育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纳税人申请;(2)纳税人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各种附表及财务报告说明书);(3)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证明材料;(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及请示;(7)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十、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
(一)审批依据
1.《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
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6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纳税人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区县移民身份认定证明;(4)经营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5)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减免税
(一)审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