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复业登记: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普通发票领购薄》和未使用完的发票。
临时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或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或项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四、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七条。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填写《延期申报申请书》及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岗审阅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3)主管税务所审核情况是否属实,属实上报区县(自治县)局,否则不予核准;
(4)区县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和有关情况,同意制作《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不同意退回。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书;
(2)延期申报审批表;
(3)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五、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一)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批表;
(2)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3)区县(自治县)局审核同意后制作《核准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纳税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连同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或《取消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
(2)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六、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第三款。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所派员实地调查并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3)将调查表和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比对,属实的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上签注调整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地税局,不属实的签注不同意调整的意见退回申请人;
(4)区县(自治县)地税局审核同意后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
(5)主管税务所根据已审批的《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2)《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3)《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4)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据);
(5)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七、福利企业的减免税
(一)审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
(2)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3)残疾人同企业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