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日全部账号的对账单据;
(3)当月计提“应付职工工资”的汇总表或明细表;
(4)当月应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14个工作日内,市局6个工作日内。
三、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一)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
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开业登记:
(1)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2)受理岗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齐全将有关信息进行录入并在5日内制作税务登记证,不齐全要求纳税人补正。
变更登记:
(1)申请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受理岗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齐全将有关信息进行录入并在5日内制作税务登记证,不齐全要求纳税人补正。
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所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并在《注销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
(3)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并制作《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停业登记:
(1)申请人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提交有关资料并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2)主管税务所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齐全将有关信息进行录入,收回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普通发票领购薄》,封存申请人未使用完的发票, 5日内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注意见,退后纳税人,不齐全要求纳税人补正。
复业登记:
(1)申请人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主管税务所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齐全将有关信息进行录入,并将申请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普通发票领购簿》以及封存的未使用完的发票退回,5日内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注意见。
办理外出经营报验:
(1)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附送有关资料;
(2)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前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经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税款,并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注意见;
(3)纳税人在外县市的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签注有意见的《税收管理证明》返回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开业登记:
(1)营业税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8)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批文及复印件。
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或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开业登记时的正、副本;
(3)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
(4)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注销税务登记: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的吊销决定;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