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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仲[2003]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直和中央驻省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02]2号《关于成立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的通知》精神,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02年8月正式组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劳动仲裁办)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了认真履行、落实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任务,加强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指导监督,进一步完善各级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切实做好省直和中央驻省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研究决定全面启动省劳动仲裁办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建立劳动争议处理督办制度,强化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层级监督。劳动争议处理督办,作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督促下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措施,是省劳动争议仲裁办的基本工作制度。省劳动仲裁办对于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在法定有效期内的有关劳动争议案件,采取督办方式,要求有关市、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有关劳动仲裁机构收到督办通知后,应认真办理,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省劳动仲裁办对督办案件处理情况定期发布通报。
  二、组织省本级劳动仲裁庭,受理重大群体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是省劳动仲裁办的主要工作任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调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力度,加强和调整全省劳动仲裁办案力量,减轻有关设区市劳动仲裁机构办案压力,省劳动仲裁办将于2003年5月中下旬,开始承办劳动争议个案。省劳动争议仲裁办主要负责省直和中央驻省企业5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和跨省、市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并负责委托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承办有关劳动争议案件。
  三、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为保障劳动关系依法订立提供法律服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仲裁机构直接为社会服务,并确保劳动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切实规范的一项有效的工作方法。各企事业单位凡申请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省劳动仲裁办主要办理省直和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鉴证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鉴证。省直和中央驻省企业改制期间的有关鉴证,可以直接到省劳动仲裁办办理,也可以与省劳动仲裁办联系约定派人到企业办理。同时,为方便企业与职工,鉴证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就近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办理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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