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仲[2003]11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规范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今后省级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注册。省级以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注册。凡参与办案量少于规定标准的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未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能办理注册手续。
二、今后推荐和聘任的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原则上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到2006年要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以适应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需要。同时,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法律知识、劳动保障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
三、各市、县(区)兼职仲裁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资格证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凭证书对其进行聘用,并在办案时,按文件要求安排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兼职劳动仲裁员一并参与。进一步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办案参与率,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将对各级仲裁委员会聘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