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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四)限期督促整改。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两个《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两个《条例》要求的;
  2)在屠宰厂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3)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4)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完善监督制度。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做到有声、有色、有势、有效。
  (六)加强信息反馈。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省经贸委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时组织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请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按工作进度及时反馈以下有关工作情况。
  1、2007年9月25日前,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与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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