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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2007年12月1日-5日,各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将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2007年12月6日-15日前,省经贸委组织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2007年12月20日前,省经贸委总结本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商务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经贸委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钟安平副主任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和督查组。综合组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组织召开会议、编辑上报有关信息,负责有关媒体沟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负责督办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提出通报批评。各地经贸部门要建立每周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新闻发布制度、举报投诉制度。要周密部署,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各市、县(区)经贸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以及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下决心查处一批当地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的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做到令行禁止,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三)加强屠宰检查。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本地屠宰场设置规划。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点,确保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积极推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确保农村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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