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仲裁监督试行办法》、《江西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劳社仲[2004]9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劳动仲裁违反规定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务院《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
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和《
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劳动仲裁监督试行办法》、《
江西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径告我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合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根据原
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江
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监督工作;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仲裁监督工作。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监督,应当向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监督意见有异议或者对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监督申请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第四条 当事人可对下列事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