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完善财政分配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完善财政分配关系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完善省市财政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改革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中央所属石油、石化、电力和有色金属企业的税收划分办法,建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增值税、所得税分享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行业实行有区别的税收分成办法

  (一)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发电企业及2007年1月1日后新注册、投产的火力发电、核电企业(机组),不再区分投资主体和企业隶属关系,一律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省市按6:4比例分成。其中,对利用外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新上电厂(机组)的税收,省市按8:2比例分成。对集团公司(总部)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其成员企业上一年度发电量,在相关市之间进行分配。

  (二)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电力辅助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以及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电力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划为市以下收入。

  (三)对省电力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上划为省级收入,不再按因素法对下分配。

  (四)对2007年1月1日前原属市以下收入范围的电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省级不参与分成;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省电力集团所属供电企业就地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二、下划部分石油、石化企业增值税收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重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仍为省级收入,市以下不参与分成;其他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石油、石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下划为市以下收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企业在我省实现的增值税分成办法,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重点企业增值税分成原则,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下划有色金属企业增值税收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