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农字〔2007〕20号)
各市、县(洋浦)公安局、农业局、农机中心(办公室、总站),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农机安全监理所:
为切实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拖拉机登记和准驾条件
(一)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下同)实行登记制度。申请登记的拖拉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当按照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参数)进行检验和办理拖拉机登记手续,严禁为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或套用拖拉机合格证的低速载货汽车等非拖拉机车型办理注册登记。
(二)严格拖拉机驾驶人管理。拖拉机驾驶人员必须经过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拖拉机。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及小型方向盘自走式农业机械;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的,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小型方向盘自走式农业机械;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的,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及手扶自走式农业机械。
持有未签注有G、H、K准驾机型(车型)代号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准驾驶拖拉机,需要驾驶拖拉机的,必须经过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对拖拉机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处理事故时,对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未签注有G、H、K准驾机型(车型)代号(即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员,按照准驾车型(机型)不符的规定处理。
二、完善拖拉机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一)建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对策措施。对拖拉机违法载人搭客或发生死亡事故的,要及时通报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借助新闻媒体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拖拉机安全管理信息互通制度。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每季度后5日内,要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后5日内,要向同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通报辖区内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违规及事故查处情况。发生拖拉机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同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