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验收阶段。适时组织其他仲裁机构观摩学习,在有条件的地方加以推广。
三、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争议处理体制不变原则。劳动争议仲裁院成立后,不影响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仍坚持目前的“一裁两审”体制,即不能剥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
第二,坚持劳动争议仲裁院作为办事机构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系不变原则。劳动争议仲裁院不能等同于仲裁办公室。设区市、县可以采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法,由劳动争议仲裁院独立办案。重大疑难案件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坚持“三方原则”不变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后,仲裁院将承担着主体工作,但应继续坚持和完善“三方原则”,在日常办案中吸收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兼职仲裁员参加,处理重大案件、突发性罢工、怠工事件要征求他们的意见,从而发挥三方办案的整体优势。
四、几点要求
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运作过程中,各地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实施中,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搞好协调,大胆推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确保改革成功。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明确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精心部署,有序推进。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有序开展工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细化工作任务,量化工作指标,把握工作进程,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有目标地有效推进。要拓宽工作思路,用改革的方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特别是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宣传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其它省、市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和建议,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掌握人员选拔的标准,严把人员质量关。要选派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一线工作,对人员选录要采取公开择优录用,特别是要多吸纳学历高、专业对口、学法、懂法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改善仲裁队伍知识结构,提高仲裁人员整体水平,树立劳动仲裁队伍的全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过得硬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