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的通知
(赣劳社仲[2007]5号)
各设区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职业化,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全面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仲裁院。我省自1987年恢复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在积极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政治、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裁审程序、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及使用、职能发挥等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率先成立了劳动仲裁院,走出了一条可行之路。目前,全国省、市、县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有200余家,在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省抚州市已率先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按照劳动保障部去年在我省召开的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推进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用1至2年时间,到2008年底,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年办案在50件以上、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办案在30件以上的仲裁机构可先行试点,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其他设区市和具备较好工作基础、案件较多的县(区)在2008年底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制定方案阶段。借鉴深圳、南宁、柳州、哈尔滨、青岛等城市以及我省抚州市的做法,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机构设立的意义、职能、业务范围、级别、性质、内设机构(分庭)、所需人员的编制、独立经费、隶属关系等。
第二步:协调争取阶段。市、县(区)一定要争取领导特别是当地主要领导的认同和当地人事部门(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支持,多做宣传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步:实体化启动阶段。按照各地批准的机构,借鉴于外省的经验分设各庭,确定人员和职责,购置必要的办案设施,管理办案经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