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液态奶的需要,各乳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我市鲜乳产量和市场消费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液态奶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凡在液态奶生产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企业,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测检验和社会监督,对违犯规定者,除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外,要在媒体及时曝光、增加透明度。
四、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质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营造健康消费、科学消费、满意消费的良好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近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三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生产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配料比例。2005年10月15日前生产的但未标注"复原乳"的液态奶可以销售到2006年1月15日。2005年10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企业已印制的旧包装可在相应位置加盖(贴)符合上述要求的“复原乳”和标注所占原料比例后使用。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应责令停产整改;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未按前述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奶品质量